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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宗树林、闫瑞峰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东夫人头居民委员会、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资金所有权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焦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宗树林,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闫瑞峰,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新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宗长青,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新哲,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宪宗,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祥军,男,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第三人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夫人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东夫村。法定代表人董金喜,居委会主任。第三人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愚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全义,董事长。原告宗树林、闫瑞峰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资金归谁所有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树林、闫瑞峰诉称,2008年济源市人民政府拨给东夫村“城中村改造款”4274万元,因政府监管不到位,沁园办事处失责,致使东夫居委会和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私自违法签订《补充协议》,把城中村改造款4274万元转入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精神,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严惩腐败。原告宗树林、闫瑞峰请求:1、请求焦作中院依法确定,东夫村城中村改造款或土地返还资金4274万元归谁所有;2、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宗树林、闫瑞峰请求依法确定东夫村城中村改造款或土地返还资金4274万元归谁所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宗树林、闫瑞峰在本次行政诉讼中的请求于法无据,望贵院依法审理,将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辩称同意济源市人民政府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宗树林、闫瑞峰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焦作中院依法确定东夫村城中村改造款或土地返还资金4274万元归谁所有;2、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原告宗树林、闫瑞峰要求焦作中院依法确定东夫村城中村改造款或土地返还资金4274万元归谁所有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该请求亦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原告宗树林、闫瑞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宗树林、闫瑞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培军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拜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