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唐某。被告舒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舒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北省房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舒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房县姚坪乡肖家沟村。其在湖北省沙洋县五里铺镇十岭村购买了住宅,但其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常年外出务工,不在沙洋县五里铺镇十岭村居住,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沙洋县五里铺镇十岭村,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舒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