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住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