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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住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