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继光与张青云、高士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光,张春云,高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46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光,男,1954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春云,男,1980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士英,男,1981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云、高士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偿还申请人张继光借款本金40万元,执行费5950元,被执行人张春云、高士英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继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春云、高士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