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6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沈英民(身份证号1323321958********)。被执行人:沈瑞民(身份证号1323321956********)。关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2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瑞民名下位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土默特右旗宾馆,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字第1870213005**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