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陆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陆波,蔡萍,唐盛,陆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8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天山路。法定代表人:蔡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波,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杜慧源,广西桂三力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蔡萍,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一审被告:唐盛,男,1981年11日2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一审被告:陆婷,女,1987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三一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洁公司)、一审被告蔡萍、唐盛、陆婷与被上诉人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欣洁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欣洁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欣洁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上诉人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11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昕审 判 员 古龙盘审 判 员 黄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习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