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与赖雪英,赖云凤,赖东辉,赖炳新,赖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赖雪英,赖云凤,赖东辉,赖炳新,赖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号:××。电话号码:0668-862****。住所地:信宜市。负责人叶大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罗肇平,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华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职工。电被告赖雪英,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赖云凤,女,汉族,镇信宜市。被告赖东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赖炳新,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赖可英,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诉被告赖雪英、赖云凤、赖东辉、赖炳新、赖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已经清偿本案的借款本息并支付了诉讼费2117元,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乡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被告赖雪英、赖云凤、赖东辉、赖炳新、赖可英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飞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秋雯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