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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铁诉被告刘桂林、李再春、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兴采石场(以下简称永兴采石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铁,刘桂林,李再春,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兴采石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徐小铁,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顺民,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桂林,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再春,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兴采石场(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黄海荣。原告徐小铁诉被告刘桂林、李再春、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兴采石场(以下简称永兴采石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胡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徐小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顺民,被告刘桂林、李再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兴采石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小铁诉称,原告徐小铁系永兴采石场碎石机工,2014年4月13日17点50分左右,徐小铁在上班途中,因巨能采石场(已被注销)违法经营在距离宿舍200米外的山头后面放炮炸石头,不慎一块飞石落下打到徐小铁的右手腕,经诊断为: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2、右食指固有伸肌腱断裂;3、右手2、3、4、5伸肌腱断裂;4、右手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5、右手异物残留,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被告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刘桂林、李再春赔偿原告徐小铁169927元;2、被告永兴采石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桂林辩称,该事件不是被告刘桂林的责任,被告刘桂林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李再春辩称:该事件与被告李再春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应返还被告李再春预交的30000元医药费。被告永兴采石场未予答辨,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劳动关系证明书,证实原告系永兴采石场职工;证据二、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证实原告系永兴采石场职工,原告在永兴采石场值班时被飞石扎伤;证据三、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证实原告系上班时间被飞石扎伤;证据四、住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在永兴采石场被飞石扎伤住院治疗;证据五、仁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登记表,证实原告所受伤是由巨能采石场放炮所致;永兴采石场、巨能采石场老板、徐小铁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证据六、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原告的伤势为九级伤残、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证据七、证人证言,证实原告在巨能采石场放炮所伤,巨能采石场老板李再春和刘桂林送原告到医院的事实。被告刘桂林、李再春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原告受伤不是在值班时候发生的,也不是在放炮时候受伤的;对证据三有异议,该问话是是向被告刘桂林、李再春的爆破员(李飞燕的笔录),当时爆破员不在场,该笔录是虚假的;对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调解被告去了,但是被告去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该事情不是被告的责任;证据六被告不清楚;证据七有异议,诉状中说是5点左右,该证言是8点左右,时间上对不上。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刘桂林、李再春对原告的证据一、四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永兴采石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一、四为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二、三,为原告受伤后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工伤保险站申报工伤时工伤保险站出具和调查的有关资料,该证据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五为仁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登记表,该证据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但该证据没有证实原告所受伤是由巨能采石场放炮所致的内容;原告的证据六为鉴定报告,报告没有提出异议,该证据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七为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该证据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被告永兴采石场雇用原告徐小铁看守场地和机械。2014年4月13日20时左右,原告徐小铁被一块飞石落下打到其的右手腕,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1天,医疗费已由被告李再春支付。原告受伤申报工伤未得到批准。经原告徐小铁委托,2014年7月29日,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大正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0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已达工伤标准九级伤残;2、医疗建议:前期医疗费、鉴定费参照正式发票核实处理;自2014年7月23日出院后其继续治疗费(含内固定取出手术费)共计7000元;伤后休息5个月,需一人护理4个月(含内固定取出手术护理时间);营养费1200元整。原告徐小铁住院期间由永兴采石场雇人护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徐小铁接受被告永兴采石场的雇请为其看守场地和机械,原告在为被告永兴采石场看守场地和机械时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受伤申报工伤未得到批准,故永兴采石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如为其他人所致,被告永兴采石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人追偿。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受伤是因被告刘桂林、李再春的巨能采石场所致,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桂林、李再春赔偿其因伤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已由被告永兴采石场请人护理,出院后没有再请人护理,事实没有支付护理费,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护理费。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评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原告徐小铁为农村居民,故其残疾赔偿金计算为8372元/年×20年×20%=33488元;2、后续治疗费:7000元;3、误工费的认定,司法鉴定建议原告休息5个月,故误工时间应按5个月计算。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被告雇佣原告看守场地和机械,故应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为8372元÷12月×5月=348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原告在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1天,按照30元/天计算,即101天×30元/天=3030元;5、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用及鉴定费,原告没有起诉,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势较轻,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小铁因伤损失经核定共计4820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兴采石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小铁因伤损失48206元;二、驳回原告徐小铁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徐小铁承担967元,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兴采石场承担3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