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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金林与涂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林,涂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涂银峰,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杨金林与被执行人涂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2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金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涂银峰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共计409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调解书地址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能查找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其名下有宁A×××××号车辆,本院予以冻结。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涂银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伯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