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与畅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畅宏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正阳路30号。法定代表人魏金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伟,男,汉族,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启全,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畅宏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军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与畅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3元,减半收取3441.50元,由原告沛县防腐保湿工程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常惠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