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钟孝广与曾令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钟孝广。被执行人曾令水。被执行人谢祥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孝广与被执行人曾令水、谢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令水、谢祥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孝广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