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基平、永康市钢达不锈钢制品厂与永康市钢达不锈钢制品厂、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10号原告:程基平。被告:永康市钢达不锈钢制品厂。负责人:叶琴。被告:叶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基平与被告永康市钢达不锈钢制品厂、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原告程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