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树星、吴英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光执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217路24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9461-0。法定代表人:吴泽波,局长。被执行人:李树星,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吴英凤,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李树星、吴英凤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做出的光李计生征决字(2015)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光李计生征决字(2015)第004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李树星、吴英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4164元的义务。本院认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光李计生征决字(2015)第004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光李计生征决字(2015)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江建兴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颖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