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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臧立亭与朱灵志、刘西连、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立亭,朱灵志,刘西连,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633-1号申请执行人:臧立亭,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朱灵志,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西连,男,194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李兵,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立亭与被执行人朱灵志、刘西连、李兵民间借贷纠纷(2014)萧民一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155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1550元。因被执行人朱灵志、刘西连、李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臧立亭与被执行人朱灵志、刘西连、李兵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臧立亭已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朱灵志、刘西连、李兵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民一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灵志、刘西连、李兵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臧立亭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志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代理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