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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伟宏与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宏,殷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69-1号原告陈伟宏。委托代理人刘超洋,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宏与被告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宏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陈伟宏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