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伟宏与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宏,殷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69-1号原告陈伟宏。委托代理人刘超洋,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宏与被告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宏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陈伟宏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