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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XX琼与梁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琼,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594号申请人XX琼,女,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梁宏,男,汉族,1994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人XX琼与申请人梁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9-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琼与申请人梁宏达成的编号2015-09-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