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15日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辩护人许东旭,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培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许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20时许,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欲向被告人王某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和归还王某借款50元。王某同意后,二人在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门口见面,王某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饶某某,饶某某将150元交给王某。二人交易结束后,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当场从王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手机一部,从饶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零包一个(0.1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王某照片的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王某手机1部、人民币100元、饶某某海洛因0.12克的决定书;指认毒资、海洛因秤量结果及尿检结果照片;秤量笔录;通话清单;毒品初检报告书及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2015)Q0114号毒品检验鉴定书;王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贩卖数量少,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二、移送的毒资一百元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杨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