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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长江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2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长江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邹平东升商城。负责人:崔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