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鞠某,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鞠某让何某某每月探视与其婚生女鞠佳煜一次,为期一天。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达成和解协议,即每月的第三周星期六探视女儿一天,被执行人鞠某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由鞠某让何某某每月探视与其婚生女鞠佳煜一次,为期一天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