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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鞠某,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鞠某让何某某每月探视与其婚生女鞠佳煜一次,为期一天。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达成和解协议,即每月的第三周星期六探视女儿一天,被执行人鞠某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由鞠某让何某某每月探视与其婚生女鞠佳煜一次,为期一天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