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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纪为诉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被告彭华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纪为,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彭华强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肖纪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住安乡县深柳镇潺陵路33号。法定代表人昌美初。被告彭华强,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纪为诉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被告彭华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纪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宇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