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班某某诉被告班某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某,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班某某,男,藏族。法定代理人班平云,男,藏族。被执行人班某甲,男,藏族。法定代理人班江奎,男,藏族,现年38,系申请人之父。法定监护人班桑利,女,藏族,系申请人之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班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班某甲的法定监护人班桑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城关分理处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281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