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邹清梅与钟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852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鑫,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