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影与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安利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影,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安利峰,安利刚,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赵影。委托代理人刘涛、华添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新世纪工业园人民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安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利峰,现下落不明。被告安利刚。被告王海燕。原告赵影与被告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安利峰、安利刚、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影的委托代理人华添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泰公司、安利峰、安利刚、王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影诉称:2014年4月23日,其与吉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吉泰公司向其借款600000元,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同日,��利峰、安利刚分别与其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吉泰公司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安利刚、王海燕同时与其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二人共有的广益佳苑53-302号房屋对吉泰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约定了其抵押权实现形式,并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其于2014年4月23日分两笔合计600000元按被告指定汇至安利峰账户。后吉泰公司按约支付利息,2014年7月22日借款到期后,吉泰公司因资金困难提出给其宽限期并又支付两个月的利息。但2014年10月起,吉泰公司未再还款,故赵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吉泰公司立即归还借款及本金6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违约金6000元,合计678000元;2、吉泰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550元;3、安利峰、安利刚对吉泰公司的上述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安利刚、王海燕以其拥有的广益佳苑53-302号房屋对吉泰公司的上述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确认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处置安利刚、王海燕提供的抵押物广益佳苑53-302,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优先受偿。被告吉泰公司、安利峰、安利刚、王海燕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赵影与吉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吉泰公司向赵影借款600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月利率为2%,如吉泰公司付款违约,赵影有权宣布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到期应付,且吉泰公司需承担借款本金总额1%的违约金。同日,安利峰、安利刚分别与赵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吉泰公司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安利刚、王海燕同时与赵影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二人共有的广益佳苑53-302号房屋对吉泰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吉泰公司未按约履行到期债务,赵影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以抵押物折抵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赵影于2014年4月23日分两笔将600000元汇至安利峰账户。庭审中赵影自认借款后吉泰公司按约支付利息,2014年7月22日借款到���后,吉泰公司因资金困难提出宽限期并又支付两个月的利息。未有证据表明自2014年10月起,吉泰公司偿还过借款。另查明,赵影为实现债权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1份,支付了律师费22550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证明、自愿迁出承诺书、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委托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赵影与吉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赵影与安利刚、安利峰签订的《保证合同》,赵影与安利刚、王海燕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安利刚、安利峰、王海燕签署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债权人赵影有权要求吉泰公司归还借款60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赵影主张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关于违约金,赵影主张按照借款总金额的1%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赵影要求吉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20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6000元,合计67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赵影主张的律师费22550元,系其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符合合同约定,经本院测算,该22550元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安利刚、安利峰为吉泰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赵影主张安利刚、安利峰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范围符合《保证合同》的约定,故安利刚、安利峰理应按约对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利刚、王海燕以其共有的房屋(座落于无锡市广益佳苑53-302号房屋)对吉泰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房屋业已办理抵押登记,赵影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抵押物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符合《抵押合同》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影偿付借款本金6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2000元、违约金600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2550元,合计700550元;二、安利峰、安利刚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赵影对安利刚、王海燕提供抵押登记的房屋(座落于无锡市广益佳苑53-30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0元、保全申请费4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80元,由吉泰公司、安利峰、安利刚、王海燕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赵影垫付,赵影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吉泰公司、安利峰、安利刚、王海燕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15680元给付赵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华书 记 员 俞梦琪记 录 员 盛润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赵影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赵影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赵影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