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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偏军某诉被告刘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偏军某,刘某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偏军某,男,1971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余胜利,男,1973年9月3日生。被告:刘某辉,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卫改,女,1973年1月16日生。原告偏军某诉被告刘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偏军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偏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偏军某负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王云东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