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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新宜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宜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36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宜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恒,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广军,该××执行董事。上海新宜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新宜达贸易有限公司2046万元。案件受理费144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100元,由被告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新宜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609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财产线索表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欣青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其名下原有坐落于苏州市干将西路25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该房产(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59104号)已过户至张家港市中昊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苏国用(2010)第02030892、02030893号)仍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地产因涉张进军、陈海标挪用资金罪一案,被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和2014年10月11日查封,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现张进军、陈海标挪用资金罪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案涉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以上事实由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车辆查询回执、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簿、土地登记查询记录、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吴检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及违法所得清单、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在先查封,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权仍负有清偿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沈国栋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