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信用卡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94号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郭某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骗办了一张卡号为6259074238739809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郭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3年12月17日起逾期未还款。至2015年3月23日,其欠本金49968.01元,利息(含滞纳金)22505.19元,合计72473.2元。期间,发卡银行多次对其催收,郭某更换联系方式,并且逃匿,拒绝还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被告人郭某申办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信用卡账单查询,信用卡催告函、催收历史详细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登记情况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吕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还违法所得49968.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龚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