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孟某某,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宫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