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榆枝与被执行人朱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榆枝,朱建军,吕月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55号申请执行人王榆枝被执行人朱建军被执行人吕月帅申请执行人王榆枝与被执行人朱建军、吕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榆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066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榆枝与本院另案执行的(2015)榆执字第0127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种类相同,本院已裁定合并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5)榆执字第01270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2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