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轩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刘轩。委托代理人吕亮,河北衡水桃城区建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诉被告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