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易良勋、谢文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易良勋,谢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42号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定平,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易良勋。被申请人谢文辉。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易良勋、谢文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易良勋、谢文辉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易良勋、谢文辉的宁煤计生征字(2013)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强 明审判员 刘���审判员 尹 谷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