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1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付给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工程款人民币650000元,其中35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3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6278元,由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2015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10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的账户2710111601109001597494,每月扣留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