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业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业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梁业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745。委托代理人伍同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黎国添,经理。原告梁业兰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业兰的委托代理人伍同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业兰诉称,2014年7月2日,邓伟明驾驶粤H×××××号小轿车在怀城镇城北一路与谭伟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及谭伟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邓伟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至今,伤者谭伟智已经治愈出院,我方垫付了其全部的医疗费,但由于伤者不配合,本人多次向被告理赔却被拒赔,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车辆损失等共9091.60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粤H×××××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6226.60元有异议,出险当天的医疗费为1175.40元,而其他医疗费无病历、诊断书等佐证,施救费及车损等损失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核算并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告太平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邓伟明驾驶粤H×××××号小轿车在怀城镇城北一路路段不按规定倒车,与谭伟智驾驶的肇庆D4658号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谭伟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邓伟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谭伟智于2014年7月2日至20日在怀集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为6226.60元,另经被告确认,粤H×××××号小轿车的维修费为800元,肇庆D4658号电动车的维修费为1500元,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为565元,上述费用共9091.60元,均由原告垫付。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以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医疗病历、诊断证明等为由拒赔,经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粤H×××××号小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警依法认定邓伟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伤者所产生的医疗费及事故中车辆的损失和施救费均有票据及诊断证明书和车辆损失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合共9091.60元,因原告已经垫付,其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的请求理据充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6226.6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合共8226.60元给原告,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865元,被告应在商业险的保额内予以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091.60元给原告梁业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