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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道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信用社主任。被告付道永,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吴长岭,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鑫,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胡金粉,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鑫,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吴长彦,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吴修龙,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金粉、郭鑫、付道永、吴长岭、吴长彦、吴修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金粉、郭鑫、付道永、吴长岭、吴长彦、吴修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胡金粉、郭鑫、付道永、吴长岭、吴长彦、吴修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金粉、郭鑫、付道永、吴长岭、吴长彦、吴修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张超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炳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