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迪表面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北京新迪表面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98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6号。法定代表人迪戈·拉巴齐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迪表面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楼2-217室。法定代表人马丹,总经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新迪表面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2014)大执字第00857号],首钢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首钢公司称:执行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至今尚有部分案款未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进行督促或者提级执行。经审查查明:(2014)大执字第00857号执行案件已由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其他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现首钢公司针对该执行案件向本院提出执行督促申请,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二中执督字第00981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