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153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杨阳,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物业公司)与被告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建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建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