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全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334号申请人赵全根、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5日、住西华县城关镇建设路0441号。被申请人陈心轩、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0日、住商水县胡吉乡北岭村。本院在执行赵全根与陈心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本院又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