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易卫诉被告湖南华腾汇融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及第三人龙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卫,湖南华腾汇融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龙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易卫。委托代理人姜建军,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腾汇融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唯一星城901号房。法定代表人鲁渊,董事长。被告鲁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朝阳,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芬司街居委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刚,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卫诉被告湖南华腾汇融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及第三人龙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卫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腾汇融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及第三人龙晟的起诉。本院认为,易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海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