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81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聪、书记员宋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号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金牛区蜀光路14号院内倒车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碰撞,同时与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川A2H***号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冯某某轿车受损。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5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生前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其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并获得谅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除保险赔偿外,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属、被害人李某乙及被害人冯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成公交认字(2015)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成)公(交)鉴(病)字(2015)0203012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法临:2015-1945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5)病鉴字第02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7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投保证明材料,被害人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明,住院病情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入住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辨认笔录,证人李远清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属、被害人李某乙和冯某某的谅解,对此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力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潇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