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元红与长阳长岩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红,长阳长岩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胡元红。被执行人长阳长岩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王家坪村。法定代表人蔡伟,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元红与被执行人长阳长岩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字(2013)29号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长阳长岩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支付胡元红经济损失35500.00元,因长阳长岩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字(2013)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