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与陈移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陈移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09号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法定代表人黄会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移山,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诉被告陈移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