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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明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嘉民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44-1号申请人: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明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嘉民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太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明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嘉民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