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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岳平、吴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岳平,吴云贵,朱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林岳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执行人吴云贵,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海娟,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岳平与被执行人吴云贵、朱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云贵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云贵名下的牌照为浙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海娟名下的牌照为浙C×××××轩逸牌小型轿车与牌照为浙C×××××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于2015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海娟在温州俊毅服装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额450万元,占90%)。另被执行人吴云贵、朱海娟名下的坐落于鹿城区翠微大道黄龙康城1组团2幢1204室的房产(设有抵押)于2015年3月5日由我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云贵名下的牌照为浙C×××××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7月2日由我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556号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392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8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6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