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施莲与黄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施莲,黄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郑施莲,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进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施莲与被告黄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施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施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郑施莲负担。审判员 吴芝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