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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施莲与黄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施莲,黄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郑施莲,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进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施莲与被告黄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施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施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郑施莲负担。审判员  吴芝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