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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卜兆祥与被告卜忠兵、石维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兆祥,石维义,卜总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卜兆祥,男,1947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军,南京市六合区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维义,男,1943年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远林,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总兵,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兆祥诉被告石维义、卜总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兆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兆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兆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卜兆祥负担。审 判 长  屠本俊人民陪审员  赵顺利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