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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李杨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福清,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乐 曦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人民陪审员  罗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