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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双飞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双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博爱医院。法定代表人:戴书贵,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刘双飞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中法民终字第00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双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双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双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