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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建与保定市广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保定市广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潘艳红,高碑店市兴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广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颉庄乡大车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广涛,经理。上诉人陈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艳红,被上诉人保定市广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以花名册、工资表未记录陈建的名字,陈建工作为临时性、工作时间不确定为由,认定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