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蒲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桥人,现住某某市某某区。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6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蒲某某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其存款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无执字第00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翠满审判员 司永宾审判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