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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8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郭欣伟与黄峰、童益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欣伟,黄峰,童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018号申请执行人郭欣伟,男,汉族,1959年7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黄峰,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童益群,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郭欣伟与被告黄峰、童益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整、自2014年5月4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14年6月3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因义务人黄峰、童益群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欣伟依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峰、童益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欣伟于2015年10月12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此情形符合有关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52号执行证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