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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影慧与长垣县水利局、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慧,长垣县水利局,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张影慧,又名张婉姿。法定代理人张庆付。委托代理人张智体、董奇,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孔德春,任局长职务住址:长垣县宏力大道12号。被告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艳红,任镇长住址:长垣县常村镇常西村原告张影慧诉被告长垣县水利局、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影慧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影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影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影慧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